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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

2010-07-05 16:06:07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12234

  鄂教基〔200417

各市、州、县(林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教育科学研究(以下简称教育科研)工作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指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哲学社会科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哲学社会科学有机组成部分的教育科学,在教育改革发展中具有先导性作用。因此,必须通过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工作,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牢固树立“科研兴教”意识,转变教育科研观念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思想的同时,要把教育科研摆在教育改革与发展第一推动力的位置,牢固树立“科研兴教”的意识,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所提出的有关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各项要求,努力创造教育科研的氛围和条件。教育部门的重大决策都必须依靠教育科研,先研究论证,后决策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教育科研工作的责任人,要将教育科研工作纳入到其工作目标之中,负责领导、规划和组织本地区的教育科研工作及相关经费的筹措,积极运用和推广教育科研成果。各职能部门也应与教育科研部门加强联系,共同开展活动。

2、教育工作者要树立大教育科研观念。教育科研是针对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问题,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和方法,进行系统的、有目的、有计划的研究,其中既包括对教育重大问题的宏观研究,也包括教学领域的微观研究。只有坚持教育科研的多层次和多形式,才能有效地整合我省的教育科研力量,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

二、加强教育科研组织机构建设,形成教育科研管理网络

3、进一步加强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建设,切实使之成为我省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智囊团、思想库和参谋部,成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龙头”和组织管理中心、科研培训中心、学术研讨与信息交流中心,充分发挥其为省教育厅决策咨询服务、为学校提高办学水平服务、为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以及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的重要职能。各市(州)教育科学研究所(院、中心),具体负责本地教育科学研究及其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4、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是我省教育科研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于省教科所内),统一管理我省教育科研课题立项、鉴定和评奖等方面的工作。各市(州)、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处理本地区教育科研管理的日常工作。

5、进一步发挥省教育学会、高教学会、职教学会、教育经济学会和市(州)教育学会等群众性学术组织的作用,以活跃教育科研氛围,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的开展。

三、建立健全教育科研管理制度,规范教育科研工作。

6、进一步建立规范的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制度。对各级科研课题实施分级分层管理和分类指导。实行课题规划指南发布制度,制定全省教育科研工作管理条例,规范全省科研工作。

7、建立教育科研培训制度。要将教育科研培训作为教师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计入教师的继续教育学分。倡导教育科研机构会同教师管理部门创办校长发展学校和教师发展学校,采用集中培训、导师制、项目合作和访问学者等形式为教师发展提供帮助。在教师管理部门统筹规划下,教育科研部门可开展校本研究、校本培训和校本教材的开发工作,定期对管理人员和教师开展教育科研培训。

8、完善科研成果、科研先进单位及个人的评选和奖励制度。对重大教育科研成果实行重奖,逐步实现一流人才、一流成果与一流奖酬的统一。湖北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励每四年进行一次,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省教育科研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四、加强教育科研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科研水平

9、努力建设一支热爱教育事业,有一定研究能力,由科研人员、教育行政领导干部、学校骨干教师组成的教育科研队伍,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建设一支大队伍,取得一批大成果,以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

10、各级教育科研人员是教育科研组织、管理、研究和成果推广的骨干力量。要努力提高科研人员的研究能力和综合素质,加强教育科学的学科建设,对于重大教育问题开展集体研究、协作攻关,并逐步形成我省教育科研的学科优势。要认真执行有关工资职称待遇问题,妥善解决教育科研人员的切身问题,对省、市级教育科研学术带头人,其所在单位要发给一定的科研津贴,在安排科研课题、学习培训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11、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有着丰富的教育实践经验和教育科研潜力,是群众性教育科研的主要力量。各级领导要引导和组织广大教师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科研活动,参加各种形式的进修学习,以提高广大教师的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

五、形成教育科研激励机制,确立科研兴教导向

12、要将教育科研工作纳入对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督导评估之中,并作为省教育系统评优选先的一项重要条件。中小学教育科研应是一种在先进教育理念指导下的教育实践活动,自2005年起,凡没有省级以上立项课题,或虽有立项课题而未进行实际研究的学校,原则上不能被评为省级示范学校;教师的教育科研能力及其成果是其晋升职务及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中小学教育科研要以课堂为现场,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是教师“充满思想的行动”,是教师进行反思的方式,今后对有省级以上立项课题的教师,在评定特级教师、省级骨干教师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六、加大教育科研经费的投入,改善教育科研工作环境

1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教育科研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教育科研经费投入相对稳定,并随教育事业的发展逐年增加。各级教育科研机构也要积极采取措施,为教育科研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保证必要的教育科研经费投入。

七、重视教育科研成果推广,增强教育科研效益

14、及时推广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积极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有关部门一起,不定期召开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成果报告会、学术交流会和信息发布会,以促进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资助或协助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

15、进一步加强湖北省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建设,使之成为教育科研的试验基地、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基地和教育科研工作的示范基地。提倡并鼓励基地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对所取得的成果应积极加以推广应用。

16、大力宣传、推广教育科研成果,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湖北教育科学》、湖北教育信息网、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宣传和推广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并逐渐形成机制。

 

 

湖北省教育厅

00四年十一月九日